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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下,加盟“网红品牌”成为许多创业者热衷的选择,然而,现实中,因签约不谨慎、经营未达到预期等原因,导致此类特许经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亦层出不穷。近日,徐州铜山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餐饮加盟引发的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,原告单方面反悔要求退还加盟费,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其大部分诉求。

签订协议后反悔加盟商要求退还费用

今年8月,王女士经人介绍了解了某公司的网红小吃品牌,随即与该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,约定王女士为某地区加盟商,拥有该地区加盟店的所有权,公司对王女士进行全面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培训。协议签订当日,王女士按要求缴纳了的加盟费、服务费及保证金等共计3万余元。

协议签订后,某公司派人协助王女士进行了店面选址,并安排王女士等人至正在经营的店面进行学习、培训。培训期间,王女士认为自己一直在进行打扫卫生、洗菜等杂活,并未接受系统性任何培训,便以“学不到东西”为由要求退出加盟,双方产生纠纷经报警处理未果,王女士诉至法院,要求公司退还加盟费、服务费等共计3万余元。

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

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为特许经营合同,与一般合同相比,还应受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约束。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,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,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,可以单方解除合同。

本案中,原被告双方虽未在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权,但是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就要求解除合同,且未实际利用被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始经营,其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。但鉴于合同解除并非被告违约行为所致,被告亦为原告提供了培训及选址考察等服务,原告要求返还的加盟费、服务费等应酌情予以调整。

经法院主持调解,被告当庭给付原告2.5万元,双方纠纷一次了结。

法官说法:投资有风险切忌盲目跟风

据本案主审法官刘莉平介绍,与普通合同不同,特许经营合同赋予被特许人合理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,但并未对该一定期限作出明确规定。虽然法律赋予规定了被特许人“冷静期”,但并不意味着被特许人依据此规定解除合同时就能“全身而退”。司法实践中,为了避免加盟商滥用该权利恶意解除合同,法官一般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、经营资源是否实际被使用等情形予以综合认定,如果加盟商已经开始掌握或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,再以经营不善等理由行使单方解除权,难以被法院支持。

法官提醒,任何投资行为都应谨慎,谨防掉入陷阱,尤其是在当前网红经济盛行的社会,经营者往往被所谓“网红”品牌的流量所吸引,盲目加盟、投资。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,经营者应当持细致审慎的态度,认真考察被特许人的业界口碑、经营情况,尤其是一些网红品牌的真实市场行情、发展前景,不要盲目跟风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
扬子晚报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李梦瑶

校对 徐珩

来源:紫牛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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